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但附加险不可以独立保险。保险人根据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汽车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
第一部分基本险
基本险分为汽车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
保险责任
第一条汽车损失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因下列缘由导致保险汽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失火、爆炸;
3.外面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汽车行驶中平行坠落;
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
5.载运保险汽车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汽车采取施救、保护手段所支出的合理成本,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成本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用保险汽车过程中,发买卖外事故,使得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置方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置。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汽车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自然磨损、朽蚀、问题、汽车轮胎单独损毁;
地震、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导致的损失;
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
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
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维修继续用,使得损失扩大的部分;
自燃与不明缘由产生失火;
自燃,即指保险汽车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己等发生问题导致失火。
玻璃单独破碎;
保险汽车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使得发动机损毁。
第四条保险汽车导致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不是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私有、个人承包汽车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与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